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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教師會會章

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

(二零二五年五月修訂)

家長教師會會章

  1. 總則
  2. 定名: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家長教師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
  3. 會址:香港九龍油麻地東莞街四十五號。
  4. 宗旨:
  5.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,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友好關係,以促進教育效能。
  6. 協力促進及改善本校學生之福利。
  7. 推進本校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。
  8. 會員
  9. 會員類別:

甲. 家長會員:

    1. 凡現就讀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之學生家長或其合法監護人,均可申請
      加入為會員,惟每個家庭只可選一位代表參加。如不欲參與者以書面通知本會。

乙. 教師會員:

  1. 凡現任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之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。
  2. 本校教師若同為本校學生家長者,亦屬教師會員。
  3. 會員權利:
  4. 凡本會之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享有選舉、被選、動議、表決及參加一切本會舉辦之活動等權利。
  5. 會員義務:
  6. 遵守本會會章及接受會議決案。
  7. 繳交會費。
  8. 會費
  9. 第一年會費為港幣三十五元,以後會費數目將由會員大會決定。
  10. 會費須於入會後十五日內繳交,以後每學年繳交一次。
  11. 凡中途退會之會員,已交之各項費用一概不退回。
  12. 教師會員無須繳交會費。
  13. 組織
  14. 本會為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一項活動組織。
  15. 會員大會(詳見第五章)
  16. 常務委員會(詳見第六章)
  17. 特別委員會—如遇有特別會務,常務委員會得另組特別委員會處理之。
  18. 會員大會
  19.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
甲.本會會章之訂立、變更、修改及廢除。

乙.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。

丙.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及罷免本會常務委員會委員。

丁.審核常務委員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結算,並複決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案。

戊.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。

  1.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。會議之通告將在會期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。其有關議程,於一星期前送達各會員。
  2.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五分之一,其決議須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同,方為有效,若遇投票票數相等時,則由主席投決定性之一票。
  3. 如在指定開會期間三十分鐘後,仍未足法定出席人數,則該次會議將改期,並須於兩星期內通知各會員下次會議日期,若仍不足法定人數,則是日出席人數即為法定數。
  4. 如有特別事項,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在接獲最少過半數本會會員聯署,以書面提出討論與本會宗旨所符之事項後,主席得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,與召開會員大會相同。
  5. 若會員未能出席會員大會,則作放棄投票權,會中並無代理人。
  6. 會員大會只商決會期前交予會員之議程,但如大會過半數會員同意,未經正式修訂之臨時動議亦會討論。
  7. 如須罷免常務委員會委員之職務,須由出席會員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議決及投票方為有效。

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

  1. 常務委員會(又稱常委會)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  2.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。
  3.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  4.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,制定本會預算及結果。
  5.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。
  6. 成立小組或邀請個別會員推行各項有關之活動。
  7. 批准任何對本會之捐贈。
  8. 常委會由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,不記名方式推選家長委員七人,另校方推選教師委員五人共十二人成,另備候補委員四人,其中兩人為家長身份,兩人為教師身份,其組織如下:

顧 問 :本校現任校長為當然會員,提供一切有關本會會務的意見。

主席一名 :由家長委員出任。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,領導推行會務。

副主席兩名:由家長委員一名及教師一名出任。負責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,並保管會員冊錄及處理會籍事務。

司庫一名 :由教師委員出任。負責主理一切收入及支出款項。

司數一名 :由家長委員出任。負責主理一切收支紀錄,每年結算交常委會核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
書記一名 :由教師委員出任。負責處理一切會議紀錄及書信來往,保管印章及重要文件。

康樂三名 :家長委員一名及教師兩名。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。

總務一名 :家長委員一名。負責本會一切採購事宜,並處理不屬其他常委工作範圍以內之工

作。

聯絡兩名 :家長委員兩名。負責處理聯絡會員事務。

  1. 常委會之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。
  2. 常委會會員及候補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同一職位最多連任三屆。委員之所有職位均為義務,不給薪酬。
  3. 常委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,會議時如主席及副主席缺席,常委得即時選出臨時主席,主持會議。
  4. 常委會須有過半常委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,決議始能成立。
  5. 若正、副主席中途離任,會由是屆委員互選填補。
  6. 委員中有中途離職者,則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由委員互補。

第七章 財政

  1.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  2. 本會財政之用途,只適用於本會經常性之活動及符合本會章第一章第三項「宗旨」欄範圍內者,此外不得作其他用途。
  3. 常委會須將本會所有收入儲存於大會選定之銀行,所有支票及其他財務文件必須由主席、副主席及司庫其中兩位聯署方為有效。
  4. 常委會不得批准超出本會流動資金數額之支出,惟每財政年度須結存不少於五千元,留作下屆開支。
  5. 司庫保存之零用現金不得超過港幣一千元正。
  6. 除會費外,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,以進行有意義的工作。
  7. 本會會員有權隨時查核本會賬目,惟必須先向常委會作出書面申請,於適當情理及時間、地點下,予以查核。
  8. 常委會須詳錄本會各項收支,如資產及負債等變動情況,一切賬項須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前結算,屆時司庫須備妥經審核之資產負債表乙份,以供查核及存錄。

第八章 修章及解散

  1.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,得於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,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,呈奉警務署社團註冊處批准,得修改之。
  2. 本會如要解散,必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,以超過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投票方式表示同意,始可通過,本會任何剩餘資產,均須撥作對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基道小學之捐贈。

第九章 附則

  1. 本會所討論之事項及舉行之活動,不能抵觸教育條例,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。
  2. 本會不得討論個人問題,亦不得干預學校行政。
  3.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,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,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。
  4. 任何給予本會之捐贈,須經常委會議決方可接受。

第十章 家長校董

  1.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詳情,詳見教育局《家長校董選舉指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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